部分耕地已平整,做好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
部分耕地已平整,做好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
一路之隔的耕地还未被破坏。
未有立项未申请申报材料,大伦镇政府打欠条,北流市发改局也特批,有权权就任性。
中华法制网广西讯:日前,广西北流市大伦镇有多位农民向记者报料称:当地镇政府以建设新农村名义强行征用他们赖以生存的农田,欲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建楼盘。
村民:不签协议啥也办不成
“我们村90%的村民都是不同意镇上占用我们田的!但是不同意能行吗?不签字就结不了婚,办不了低保,更盖不了房!”村民们如是说。
“如果我不签字,我们全家就要露宿村头了!”一位温姓村民告诉记者,这次镇上占了自家一亩四分地。找他签字,他不干。没有想到,在翻新旧屋的时候,村里和镇上怎么也不给盖章,干部还说“啥时候签字啥时候就给你盖章”,无奈只好违心签了同意征收的协议。
一位享受低保的村民说,当村干部找到他签字的时候,他刚开始不情愿,这位干部就说“如果你不签,你的低保就没了”。就这样,他也签了字。
一位李姓村民告诉记者,他儿子结婚证丢了,去镇上补办,结果去了五次都被以各种理由打发回来了,最后村干部说“只要你签了同意征地的协议,马上就可以办好”。结果,上午签了字,下午结婚证就办好了。
“虽然我没有签字,但是我的地也种不了啦!”还有一位村民说,他至今都没有签字,但是稻田里依然被政府派人堆放不少砂子和泥巴,只能弃耕。
镇政府:我们是为了建设新农村住宅
据镇政府称,他们征收土地是为了搞新农村建设,村民90%都签字同意镇政府征地,没有强征,村民也领取土地补偿款。北流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8日颁发了“北政函[2013]32号”批复同意他们征地。
这份《关于同意大伦镇使用集体土地作为长塘新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中提到:“第一点同意将大伦村长塘1圩,1、2、4组的2.1466公顷集体农用地和原建设用地0.0791公顷,共计2.2257公顷土地作为新村住宅用地。第二点指出,该新村项目要依法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用地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产开发。”
镇政府信访复函引村民不服
村民温世文等人于2014年4月29日与北流市实慧木材加工店经营者赵维寿联名向北流市信访局投诉,北流市信访局督促大伦镇政府于2014年5月12日向村民作出回复。对大伦镇政府的回复村民不服并提出了异议:
据大伦镇政府回复中称:“一、关于你们反映大伦镇政府没有公示,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使用强压手段廉价征地的问题。(一)长塘新村项目是依法立项,依法建设的一个项目,大伦镇政府没有存在强征土地行为。”
村民认为完全是弄虚作假的。因为大伦镇政府对长塘新村项目至今没有公示,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并使用强压手段廉价征用农田是铁的事实。回复中说多次组织召开村民大会,但是至今拿不出任何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还说项目涉及3l户农民中已有29户签字同意,这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其实至今未有签字的村民还有李海权、林盛文、温世统、温世文、谭燕生、林锋、林建、梁永桂、张羡珍等人。从大伦镇政府补办的“大伦镇长塘新村建设项目建议书”看到建设投资估算表中的关于征地补偿费是每亩12万元,而镇政府只给村民的该征地费是按每亩4万元,也没有按排村民在该块被征地建房,只用作房地产开发,引起群发事件,应追究法律责任。
镇政府回复中称:“(二)长塘新村建设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用地审批手续,不存在用于非法商业开发行为。大伦镇政府说其在2012年初就向北流市发改局呈送项目立项报告。2012年5月8日,北流市发改局下发了《关于北流市大伦镇长塘新村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北发改规字【2012】69号)同意立项建设该项目。”
村民于2014年5月14日到北流市发改局查看(北发改规字【2012】69号)文件的立项报批资料时并未看到有任何该项目立项资料,只见一张“欠条,北流市发展和改革局:我单位尚欠贵局关于北流市大伦镇长塘新村建设项目和大伦镇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申报材料。此据,大伦镇人民政府经办人韦海涛,2012年5月8日”,据此可知(北发改规字[2012】69号文件)所谓大伦镇长塘新村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材料都是在两年之后我们投诉后才弄虚作假作出的,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立项审批程序。从镇政府补办的“大伦镇长塘新村建设项目建议书”看到“建设地址:根据大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规划,项目建设地址选在大伦村圩四组,位于大伦镇圩北面,离镇圩约400米”。但实际的建设地址是在大伦镇圩的南面,就在大伦镇政府旁边。再看“场地现状: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大伦镇圩边,白马至大伦公路旁,地理位置较平坦,场地现状微丘山地为主(约占90%),小部分耕地。”可见镇政府造假讲大话,从北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大伦镇长塘新村土地勘测定界图”可看到的是“圩四组水田1246㎡”。从上述得知镇政府是怎样骗取批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毁坏农田5至6亩要追究刑事责任。又因为有了(北发改规字【2012】69号文件),所以才有(玉政函【2012】144号),之后再有(北政函【2013】32号)。这些文件是村民于2014年4月29日向北流市信访局反映诉求后,镇政府才送达给村民的,这时村民才知道镇政府是按照这样法定程序履行了用地审批手续的。
相关法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北流市政府发文批准大伦镇使用农用地做建设用地是越权审批,此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进行审批。如果不属基本农田,也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也规定,行政征收或土地征收的程序,政府要进行公告并举行听证会,邀请被征收人、村民的参与,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就补偿的方式标准与广大农民进行紧密的联系和细致的协商。不能把自己的意志或领导意志强加在农民身上。
(文/陈槐)
2015年7月20日 下午1:31 1F
在做着丁点有权有钱的人暴富。大数平民地没了,以后饭也吃不上的举动呀。好好的良田4万一亩从平民那强征来转身商业出售6千一平,钱到谁口袋里了?几十户农民以后没了地要吃不上饭指望谁。
2015年7月20日 下午7:58 2F
吃着国家的俸绿!吃着农民的税!还苦逼农民的良田!习近平主席就这样让你坐着这位置!还欺压老百姓!这样的话!我家的两岁儿子都能坐这位了!
2015年8月14日 下午10:12 3F
陈剑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