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徐闻县城北乡两村因“换”地和“借”地之争走上18年申诉之路

法制在线 2016年6月8日02:46:54
评论
6,16621

广东湛江:徐闻县城北乡两村因“换”地和“借”地之争走上18年申诉之路                           这是田西村与文南一队40多亩争议土地

日前,本网接到来自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城北乡文丰园村委会田西村村民投诉称,他们村和文南一队因40多亩土地纠纷一案,从1998年至今围绕“换”地或“借”地之争走过了18年的漫长申诉之路。2014年6月10日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于2015年1月5日网上回复称“你的申诉不符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这个没有实质审查的回复他们感到非常失望,为争取合法权益,将继续申诉。

                           漫漫申诉之路  见证司法乱像

广东湛江:徐闻县城北乡两村因“换”地和“借”地之争走上18年申诉之路

据徐闻县政府1999年10月27日查明:“争议地位于城北文丰园村委后坡寮村村前,地名叫大榕树园,又称北山坡,面积41.578亩,在征用前,该地有田西村社员种的甘蔗等农作物。”
“ 争议地原为文斗埚村生产队在大榕树园的园边荒地。1965年,经那松大队领导与田西村生产队、文斗埚村生产队干部商定同意,将田西村在边板坡后埚彩土园与文斗埚村生产队在大榕树园红土荒地各40多亩互相兑换。从此田西村生产队集体开荒耕种了争议地,一直使用达20年之久。”
1998年12月,争议地被粤海铁路指挥部征用为取土筑路的临时用地,取土费为187101元。1999年1月,文斗埚村文南队以争议地是该生产队“借”给田西村生产队为由,提出对该地权属和取土补偿费的争议,并向徐闻县政府提出解决该争议地的申请。1999年10月27日徐闻县政府作出了徐府裁[1999]1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支持其申请,而支持田西村意见,并确认争议地的所有权属于田西村;文南一队不服,于1999年11月16日向湛江市政府申请复议,2000年1月16日湛江市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简单作出湛府复决[1999]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徐府裁[1999]1号行政处理决定;田西村不服,于2000年2月1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5月23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徐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撤销湛府复决[1999]4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徐府裁[1999]1号行政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文南一队不服,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提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抗诉,原审徐闻县法院于2001年8月6日作出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1年12月21日作出(2001)徐法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维持(2000)徐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文南一队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30日湛江中院作出[2002]湛中法行终第39号行政判决,撤销(2000)徐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2001)徐法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维持湛府复决[1999]40号行政复议决定;判决生效后,文南一队于2002年9月12日向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2004年7月2日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徐府裁[2004]4号行政处理决定,将41.578亩争议地的所有权和187101元土地取土补偿费确认给文南一队集体所有;田西村不服,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1月10日开庭审理,仅隔不到两天,即2005年1月12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徐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维持徐府裁[2004]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田西村不服向徐闻县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徐闻县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徐法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田西村又不服向湛江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湛江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5)湛中法行监字第25号行政裁决,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于2007年2月26日湛江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湛中法行再字第7号行政判决,维持(2004)徐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政府的裁定和法院的叛决反反复复,历经18年的讼诉之路,最后田西村的诉求仍被省高级法院驳回否决,也被最高法院驳回,不进行实质审理。

                                    争议地权属未清

广东湛江:徐闻县城北乡两村因“换”地和“借”地之争走上18年申诉之路

现政府规划从争议地上修市政道路。

据田西村村长反映, 争议地在1961年文斗埚村分为文南队和文北队时,该地划分给文南队的主要证据不足。因为分队时土地的处置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分队还未分争议地 ;二是分给文南队;三是分给文北队。所以,该地划分给文南队的可能性只有三分之一,明显证据不足。

广东省高级法院(2008)粤高法立行申字第335号《通知书》已确认“争议地”在“四固定”时(即1962年)是属于文斗埚村耕种使用的事实,这也证明争议地在1961年根本没有划分给文南队(文南一队前身)。而1961年后,争议地也没有划给文南队,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能证明文南一队有过这个主张,也没任何档案材料能证明文南队在1979年分队时有没有争议地分给文南一队,文南一队的争议地是如何得来的?

田西村村民质疑, 徐闻县政府和原审法院不顾争议地没有划分给文南队的事实,也不提出反驳证据,而是强行判定争议地归文南一队,这是无证无据的判决,是造成本案冤判的根本原因。

                              法院依个人证言确定“借地”太草率

2007年2月26日湛江市中级法院作出(2006)湛中法行再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仅凭时任那松大队党支部书记吴大盈说的一句话“文南队借地给田西村育秧苗”作为证据,从而认定争议地是借来的,并作出维持(2004)徐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据田西村村长指出, “借据”是认定“借地”的最主要证据,1970年田西村没有与文南队达成所谓的“借地协议”,文南一队无实质证据(如“借据”)证明“借地”。吴大盈所称“借地”的证言是1999年徐闻县城北乡人民政府对吴大盈调查时吴大盈所做的个人陈述,没有当时的“借据”证实其真实性,也没有经过庭审质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吴大盈的证言并认定为“借地”。此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未经庭审质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栽判的依据”诉讼证据规则。原审法院以吴大盈涉谦作假证来认定“借地”这是非常草率错误行为。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引质疑

据田西村村长指出,原审法院以“会间没达成协议”等三个理由否定该地是对换的,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会间没达成协议”这句话明确地指出“1985年田西村没有与文南一队达成换地协议”。 1985年会议实质是处理文南一队侵占土地行为的会议而不是进行换地的会议,县区乡政府作出的“文南一队把地交回田西村”的口头处理决定证明了这一点。1965年至1975年争议地在田西村手中耕作(文南一队、徐府和原审法院均承认),所以争议地在1965年前已对换给田西村,就不可能存在1985年再换地。文南一队在1999年提供给徐府的《申请》中表示:“会上,我们坚决不同意再借给他们”,并未提到“1985年田西村要求换地”。争议地不是文南一队的,田西村不可能与文南一队达成所谓的协议。因此,徐府和原审法院以“会议间没达成协议”为由否认换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文南队相当于文斗埚村的儿子,文南一队相当于文斗埚村的孙子,田西村在1965年前与文斗埚村换地,经过了三十多年后,田西村也要与文南一队达成换地协议,否则,1965年换地不成立,田西村要把地交给文南一队,这是徐府和原审法院千奇百怪的逻辑。

据田西村村长说,田西村在1998年发生争议前耕种争议地有23年的事实是证明换地的有力证据,在文南一队没有该地权属证书和没有“借据”的情况下,争议地必然是耕种了几十年的田西村的,而不可能属于没有耕作过的文南一队的。

                               村民请求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据田西村村长说,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其社村民大规模上访,再次请求最高法院再审立案,依法作出正确判决。如果最高法院仍然认定本案原判正确,其社就请求最高法院作出下列解释或者督促徐府和原审法院作出解释:(1)、文南一队的争议地是如何得来的,有哪些证据:(2)、判定本案的第一个依据证明争议地没有划分给文南队,文南队哪来争议地借给田西村;(3)、原审法院以三个“没有”的理由否认换地,请问有哪条法律规定“没有某种证据,就可以否认某种事实”;(4)、三个“没有”的理由出于1985年,按理,即使成立,也只能证明1985年没有换地,而又根据什么道理证明1965年没有换地?

 

法制在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6月8日02:46:54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zhfz.net/20160608/98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