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安公司拆下44台使用3个月经两次检测合格的空调机起诉索赔,广州瑞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

2025年5月,瑞德(广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瑞德公司)跟北京良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良安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1323000元、有关空调机买卖的《产品采购合同》。这份买卖不但让瑞德公司陷入一场合同纠纷,还给瑞德公司带来至今未了的民事诉讼。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不仅让瑞德公司在前述买卖生意中没赚到一分钱利润,反需退还货款并赔偿一笔违约金。

    按约交付98台空调机经两次权威检测均确认质量合格

2025年4月11日,瑞德公司根据良安公司要求先行发了2台样品空调机到良安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试用。2025年4月28日,良安公司验收确认空调机质量合格并符合粮仓使用要求。2025年5月15日,瑞德公司跟良安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乙方(瑞德公司)按已封样样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配件标准,为甲方(良安公司)供应98台LALK-22型一体

式粮仓专用空调(防爆型),采用分批次交付模式,乙方同步负责安装事宜,最终交货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5日。“合同总价款1323000元,签订合同后良安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85%货款1124550元给瑞德公司。

北京良安公司拆下44台使用3个月经两次检测合格的空调机起诉索赔,广州瑞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

两次检测结论确认质量合格

双方签订合同后,自2025年6月4日至6月24日,瑞德公司按合同约定分4批次共计把98台空调机组交付给良安公司。瑞德公司交付的98台空调机组,符合合同约定数量,且所有交付行为均有送货单,物流运单,微信沟通记录,车辆承运信息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截至2025年8月底前,良安公司从未就交货时间,数量,规格等事宜向瑞德公司提出任何异议。

瑞德公司交付货物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场安装。截至2025年6月23日,44台空调机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期间有4台空调机在使用中出现管道漏水,经检查系安装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管道连接瑕疵。瑞德公司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安排返工整改,解决了管道漏水问题。

2025年6月14日,良安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中国赛宝实验室对交付空调机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确认质量合格。2025年6月25日,良安公司又委托广东博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交付空调机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同样为合格。

经两次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均确认空调机质量合格后,良安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将案涉空调机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进行备案登记和对外公告,其工作人员荀志练亦将能效标识交给安装师傅张贴于空调机身,公开确认空调机质量及制冷性能合格。

良安公司单方拆下空调机以“未能完成产品交付"为由提起诉讼

44台空调机安装投入使用后,2025年6月底,瑞德公司聘请的安装师傅准备进场安装剩余54台空调机时,遭到良安公司的拒绝。

2025年8月底,良安公司对瑞德公司供应的空调机质量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9月4日擅自拆下已安装正常使用近3个月的44台空调机。

2025年11月,良安公司以瑞德公司“至今未能完成产品交付,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判令瑞德公司退还良安公司货款1 124 550元并向良安公司支付违约金396 900元等多项诉求。

2025年12月,针对良安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瑞德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一强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请求该院判令良安公司向瑞德公司赔偿损失261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6年3月 2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诉讼作出 (2025)京0112民初495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驳回瑞德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判令瑞德公司返还良安公司货款1124 55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此外还判令良安公司返还瑞德公司98台空调机,但由瑞德公司自行取回。

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令瑞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一强感到失望和震惊。

瑞德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已提起上诉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98台空调机,其中44台安装使用了近3个月,产品质量也经两家第三方权威机构两次检测均确认合格,最后却被法院判令退还货款赔偿违约金,还需另外支付不菲的费用把98台空调机从北京拉回来。

瑞德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5)京0112民初49519号民事判决,于2026年4月1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瑞德公司除了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多项判决外,还请求判令良安公司向瑞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1900元。

瑞德公司在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审理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不公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合法权益。

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瑞德公司诉称一审法院无视客观事实,错误将本应属于"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同时颠倒黑白,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瑞德公司认定为违约方。

对于一审的程序,瑞德公司在上诉状中诉称一审法院驳回该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却对良安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准许并对瑞德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不仅程序违法且明显偏袒良安公司一方。

据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6月23日公开审理瑞德公司提起的上诉一案。

瑞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一强表示,他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保障瑞德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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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17日1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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