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办学二十余年、曾获评湖北省 "五星级民办学校" 的普通高中,正陷入一场围绕举办者身份与校产处置的司法纠纷。虽然,法院已对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有关机构亦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公函督促履职,但案件后续处置至今未见实质性进展。
事件的源头,要追溯到二十年前。
2004 年,杨大权与随州市第一中学协议共同组建随州一中分校,即后来的随州市欧阳修中学(下称“欧阳修中学”)。双方约定首期投资 1000 万元,随州一中出资 650 万元占 65%,杨大权出资 350 万元占 35%。
办学许可证与民办非企业登记资料中,举办者最初登记为随州一中与杨大权两方,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民办学校。
此后的十余年间,学校股东信息发生了一系列关键变更。2014 年,欧阳修中学办学许可证上的举办者被变更为钟克云,而这一变更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财务清算、理事会同意、审批机关核准等法定程序。
2019 年 10 月,学校理事会在未通知杨大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新章程,直接将举办者确定为随州一中,杨大权的举办者身份就此被剔除。
更为关键的变动发生在 2020 年 12 月。学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宣布随州一中及个体股民退出办学,将学校结余现金 1205.68 万元分配给个人股东,同时决定将学校无形资产转让归属随州一中所有。
而彼时,杨大权并未提出任何退出办学的诉求。
针对此事,杨大权立即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审理,确认杨大权系欧阳修中学合法举办者之一,依法享有董事会参会、表决及参与办学管理的权利;认定 2019 年理事会修订章程中排除杨大权举办者身份的条款无效,2020 年董事会关于退出办学、分配剩余资产的决议内容同样无效。
此外,判决书载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完成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刚性程序。
判决书还指出,数次举办者调整,均绕开了这套流程。而作为非营利民办学校,法律明确规定举办者不得获取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而在本案中,将千万级结余现金分给股东、处置无形资产的行为,已触碰法律强制性规定。重大决策会议不通知合法举办者到场,则令学校法人治理机制形同虚设。
2026 年 7 月 27 日,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注意到此事,并向欧阳修中学的主管部门随州市教育局出具中相关情况反映函。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是由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组建、经中国法学会批准设立的国内首家反腐败法治专门研究机构,长期聚焦反腐败立法、司法实践、体制机制等领域课题研究。
公函在梳理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认定的基础上,向随州市教育局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推动生效判决落地执行;对欧阳修中学办学资质、举办者登记、章程备案、财务资产管理开展全面专项核查。同时,以该案为警示,强化辖区民办学校常态化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这份公函发出前三个月,随州市教育局于 2026 年 4 月发布公告,部署深化全市教育系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强调对顶风违纪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
然而,针对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这份直指具体案件的公函,随州市教育局至今未作出实质性回应。
法院判决书已对违法事实已经作出司法认定,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处置却迟迟没有落地,这一落差引发了舆论对行政监管履职的讨论。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年检和信息公示制度,压实事前事后全链条监管责任。一所非营利民办学校历经数年多次出现程序失范、资产处置违规,案件胜诉后判决的执行落地,同样离不开主管部门协同民政、法院等多部门联动推进。非营利民办学校承载公益办学属性,法人财产独立,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向出资人分红 —— 这是法律划定的底线。
法律界人士指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权益保护与资产合规管理,既需要司法途径上的维护公平,,也离不开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履职,打通判决从纸面落到现实的 "最后一公里",方能维护民办教育领域法治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开信息显示,欧阳修中学目前仍在正常办学。2024 年至 2025 年,学校持续发布招生简章,校长为张明海,该校连续多年高考成绩位居随州民办高中前列。
截至目前,随州市教育局尚未就该公函及案件后续处置对外发布正式说明,本案走向仍有待各方进一步推进。作者:法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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