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两级法院判令把印章交给单位而执行法官却把印章交给个人

法制在线 2026年9月22日19: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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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湛江市东方实验学校 15 枚备案印章返还纠纷一事,在两级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执行阶段出现分歧,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理事会就执行处置方式提出异议。

广东:湛江两级法院判令把印章交给单位而执行法官却把印章交给个人

公开资料显示,湛江市东方实验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创办于 1999 年,前身是湛江师范学院实验学校。在校师生两千五百余人。

本案的纠纷缘起学校内部多年的理事会、法定代表人身份争议,前后历经多起行政、民事诉讼。

据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湛江市东方实验学校前身经多轮更名,2013 年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全某莲原为学校登记法定代表人。后续学校理事会内部产生分歧,2022 年学校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为邓某东。

全美莲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 08 行终 4 号行政判决,撤销湛江市民政局准许将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邓某东的行政行为,该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全某莲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身份自动恢复。

其中,案涉 15 枚印章,包含学校法定名称章、理事会章、办公室章、党支部、工会、团委系列印章,财务、发票、收款专用章,各职能处室印章以及两枚钢印,均系 2023 年在邓某东担任登记法定代表人期间,由学校工作人员申请刻制并完成公安备案。

2026 年,湛江市东方实验学校作为原告,以邓某东、邓某、吴某芹、翟某、吴某磊、王某莉、邓某隆七人为被告,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七被告共同返还上述 15 枚学校印章。

七名被告答辩提出,印章按照学校内部制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管,个人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时主张全某莲不能代表学校真实意志,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还构成重复起诉,请求驳回起诉。

赤坎区人民法院(2026)粤 0802 民初 731 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案涉 15 枚印章实际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某磊具体保管。

法院认定全某莲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学校起诉,原告主体适格;印章属于民办学校法人资产,考虑学校长期存在理事会矛盾、公章管理混乱,为保障办学秩序,印章应当交还学校。

据一审判决:限吴石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 15 枚印章交还湛江市东方实验学校;其余六名被告承担协助交还义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 08 民终 2341 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判决生效后,湛江市东方实验学校向赤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6)粤 0802 执 1143 号。

据学校相关人员反映,2026 年 8 月 20 日,执行法官赴学校现场,告知到场目的仅为核实印章存放位置,不会当场取走印章。校方人员将存放于办公室专用保险柜的 15 枚印章取出供清点核验,现场确认印章均在学校保险柜内,由学校管控。

校方称,当时执行人员现场告知印章继续留在学校保管,法院不予取走。

此外,校方相关人员表述,时隔一日,8 月 21 日,执行人员再次到学校,从保险柜取走全部 15 枚涉案印章。8 月 22 日,七名原审被告向赤坎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8 月 23 日,学校理事会、举办者向法院递交声明与请求,提出反对将印章交由全某莲个人保管,主张生效判决确定的接收主体是湛江市东方实验学校这一法人单位,并非自然人。

异议方提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应当健全管理制度、专人保管;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属于不同法律概念,生效判决判令印章交还学校法人,不应交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掌控。同时提出,其中党支部、共青团、工会印章具备组织属性,对保管主体有特定要求。

尽管提交执行异议和书面请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 8 月 25 日将该 15 枚印章交付给学校登记法定代表人全某莲。

目前,学校理事会、部分管理人员已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本次执行相关情况,请求对执行行为予以审查纠正,希望恢复学校印章按照单位制度统一管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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