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偿还90万元本金,湛江中院二审法官“计算冲减”后只需偿还2千余元

一审判偿还90万元本金,湛江中院二审法官“计算冲减”后只需偿还2千余元

三笔金额合计90万元的民间借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90万元本金及支付利息。借款人上诉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出示的区间利息计算表显示,90万元本金被超付利息连续冲减后借款人最后只需偿还2千余元。

二审判决虽未出,但债权人吴某认为法官对本金利息的计算冲减方式和结果,已经让她感受到一股寒意。

大学女同学五年间以各种理由频频跟她借款

周某跟吴某是大学同学,也是闺蜜。周某是一名公职人员,吴某在民营企业工作。两人都住湛江市区,因此来往较多。

自2021年起至2025年,周某以还房贷和工程投资等理由频频向吴某借款。基于同学之情和信任,吴某先后向周某出借了多笔款项。有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有的约定利息。早期的借款,周某都按照约定还清了本金并支付了利息。

2023年2月21日、10月14日和2024年10月26日,周某以工程投资为由,分别跟吴某借款25万元、50万和15万元。周某的丈夫陈某,不仅清楚周某跟吴某借款的情况,且部分借款通过周某转其账户上用于偿还家庭房贷。

由于周某迟迟不偿还上述3笔合计90万元的借款,吴某被迫于2025年5月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夫妇共同偿还90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周某提起反诉,她认为不仅清偿了吴某借款本息,且多付了145588.10元,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返还不当得利和相应资金占用费。

    一审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周某于2025年4月26日签署的《借条》明确确认剩余借款本金合计90万元。该《借条》系双方对前期多笔借贷往来的最终结算,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周某以总体资金往来冲减为由,主张已超额还款145588.10元,但该总体冲减包含了双方无利息周转借款、已结算完毕的历史借款等多笔独立交易,而《借条》作为特定借款的结算凭证,具有终局性,其效力优先于零散的资金往来记录。

关于被告陈某(周某丈夫)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陈某虽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周某确认其知晓案涉借贷;银行流水显示周某收到借款后多次向陈某转账,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家庭房贷,故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尽管案涉巨额债权债务,但被告陈某经法院传唤却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周某也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5年12月3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891民初2419号判决,驳回周某全部反诉请求,判令周某、陈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支付利息。

虽然90万元借款尚未追回,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判决,让吴某感到了安慰和暖意。

二审法官“计算冲减”后90万元借款本金只需偿还二千余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和陈某不服,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6)粤08民终1920号。

一审判偿还90万元本金,湛江中院二审法官“计算冲减”后只需偿还2千余元

2026年6月26日,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到庭“询问”。吴某在询问审理中发现,二审承办法官不仅无视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定周某一方的诉讼主张未过时效,支持周某一方以总体资金往来冲减借款本息的诉求。二审承办法官2026年8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其出示让双方当事人核对的区间利息计算表显示,将周某一方在上一笔借款中支付的超出LPR四倍的利息,直接冲抵后续另一笔借款的本金。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吴某后期出借的90万元本金,被连续冲减后至计算日(2025年4月3日)止,显示仅剩2010.33元,也即周某一方最后仅需偿还吴某借款本金2010.33元。二审承办法官主张双方调解,并于近日告诉吴某委托的律师双方若不同意调解,他将按照他的计算方式和结果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承办法官的计算冲减方式和结果,让吴某感到了一股寒意。她断然拒绝调解。

周某于2025年4月26日给吴某签署的《借条》明确确认剩余借款本金合计90万元。该《借条》系双方对前期多笔借贷往来的最终结算,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对账后形成的结算债权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若无充分确凿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结算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账结算结果,不应脱离结算借条,直接通过历史流水自行重新核算、跨笔扣减债权本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周某变更反诉请求主张返还不当利息的时间是2025年8月17日。周某若主张吴某返还每一笔超额给付利息,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自该笔款项实际支付当日分别起算。因此,周某于2022年8月17日前支付的超出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届满。无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均不得与原告的债权相抵销。

吴某出借给周某的多笔金额不一的借款,属于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本息清偿抵充顺序的规定以及类案裁判规则,即便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存在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该超额利息仅能在产生该超额利息的同一笔借款范围内发生抵扣效力,仅可冲抵该笔借款自身剩余本金。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前提下,不得跨越不同独立借款合同,回溯扣减后续其他独立借款的本金。

法律和法规,明晃晃地摆在阳光下。如果有法不依,哪法成何物?

吴某表示,如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承办法官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事实证据和借贷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将周某一方在上一笔借款中超付的利息直接冲抵后续借款的本金,并由此作出跟一审截然不同的判决,不仅仅是损害她的财产权益,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无疑是更大的破坏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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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9月9日18: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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