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团建机公司相关干部克扣离休干部待遇遗孀维权难

法制在线 2016年3月31日03:44:1435,4444

北京金隅集团建机公司相关干部克扣离休干部待遇遗孀维权难

        朱耀华在2015年9月18日和儿子、儿媳一起去到北京相关部门和北京金隅集团建机公司走访。

中法网讯:日前,据来自广州的朱耀华反映,她是金隅集团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离休干部左德亮的遗孀,现年近80岁。其丈夫左德亮是北京人、中共党员,1946年参军入伍,参加过“辽沈”等大小战役十多个,从军三十年,解放“东北”和“平津”后,继续南下解放全中国。1975 年转业回到北京市建材机械厂(现金隅集团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建机公司)任副厂长,工会主席等(离休待遇正处级),1991年离休,2002年1月1 8日病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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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耀华与丈夫左德亮年青时期的合照。

北京金隅集团建机公司相关干部克扣离休干部待遇遗孀维权难

                            朱耀华的丈夫左德亮生前居住在儿子家不到10平方的房间。

据了解,朱耀华的丈夫左德亮离休后待遇被原单位相关干部故意克扣和挪用涉及金额约三十万元,为了讨回公道,其自2008年起进京信访数年,去过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老干部局共16次,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2次,写信给北京市领导多次,信访件转办后,都被北京建机公司相关干部推诿、敷衍、拖延、瞒报、糊弄,欺下瞒上了事。于是,她在2015年9月18日和儿子、儿媳一起去到北京相关部门和北京建机公司走访,公司组织部给了她一份与事实不符避重就轻,有选择性的“答复意见”。对公司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15年9月28日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请求复查“《不服北京建机公司对离休干部左德亮遗孀朱耀华住房补贴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请求复查》”(见附1)。申请复查提交过去近6个月仍未见回复,于2016年1月25日朱耀华又向北京市市委信访办和北京市国资委投诉请求督办,并提交一份《关于金隅集团违反信访规定超期复查的投诉请求督办》(见附2)。时隔一个多月即3月初北京建机公司相关干部才作出一份没实质、弄虚作假的、不负责任的、老调重谈的答复意见书,致使左德亮遗孀朱耀华和其儿女有苦无处申。

北京金隅集团建机公司相关干部克扣离休干部待遇遗孀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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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证明材料

点评:现时在习总书记的英明领导下,中纪委高压反腐的形态下,依然有干部不在乎不当回事,继续为官不作为乱作为、欺下瞒上,令人不敢相信。现附朱耀华分别写给北京金隅集团的《不服北京建机公司对离休干部左德亮遗孀朱耀华住房补贴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请求复查》和北京市市委信访办的《关于金隅集团违反信访规定超期复查的投诉请求督办》的信件,详情附后。诚盼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能重视一位离休干部遗孀的合情合理的诉求,依法依规处理,早日还她一个公道。

 

1:《不服北京建机公司对离休干部左德亮遗孀朱耀华住房补贴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请求复查》

北京金隅集团:

我叫朱耀华是离休干部左德亮的遗孀,年近80岁,住在广州。丈夫是北京人,中共党员,1946年参军入伍,参加过“辽沈”等大小战役十多个,从军三十年,解放“东北”和“平津”后,继续南下解放全中国。 1975 年转业回北京市建材机械厂(现金隅集团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建机公司)任副厂长,工会主席等(离休待遇正处级),1991年离休,2002年1月1 8日病世。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左德亮离休后被单位抛弃,遭受不公平的离休待遇。包括离休金、住房、医药费、和病重住院期间,几乎整年日常生活都无法自理,告知单位,态度冷漠,无人问津,同时对家属也从没有过关心和安慰。故此,我认为丈夫的待遇被人故意克扣或被挪用了,感到非常愤怒。为了讨回公道,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2008年起进京信访数年,去过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老干部局共16次,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2次,写信给市领导多次,信访件转办后,都被北京建机公司推诿、敷衍、拖延、瞒报、糊弄,欺下瞒上了事。于是,我又在今年9月18日和儿子、儿媳一起去到北京相关部门和北京建机公司走访,当天公司组织部给了我一份与事实不符避重就轻,有选择性的“答复意见”,我们多年来请求答复北京建机公司什么时候分过房给离休干部左德亮的,什么时候房改或没有房改,什么时候按[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给了住房补贴和左德亮2001年至2002年1月13个月离休补贴,涉及金额约5万元去向不明及抚恤金计发错误等,但“答复意见”都没有提供原始证据证明为什么拒发左德亮相关待遇,“答复意见”没有解决任何问题,相反还指责信访人好信访。我对该答复不服,请求复查如下问题,督办解决我多年的诉求。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答复称按照政策规定左德亮本人不应享受住房未达标住房补贴

1.根据[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第一条(一)(二)款的无房、住房未达标的界定。左德亮不但住房未达标,就连一个平方都没有,属于无房离休干部。所以他符合078号文第三条(十二)(十三)款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是正处级待遇,每月补贴570元,32年=218880元(见附件:078号文、附件:北京建机公司在2005年7月12日自身开给左德亮的无参加过房改房和货币分房证明)。

二. 答复称朱耀华提出补贴218880元的要求并无相关政策支持

1.根据(京组通〔2003〕64号)和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规定:朱耀华是离休干部左德亮的遗孀符合078号文第七条(三十)款的规定“对1999年9月1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由此可见,朱耀华是离休干部左德亮的遗孀有法有据继承和提出诉求(见附件:078号文)。

三. 答复称左德亮在北京朝阳区管庄西里15号楼3单元203号分有两居室住房一套

1.左德亮1991年离休前后从未亨受过政策福利分房(见附件:北京建机公司在2005年7月12日自身开给左德亮的无参加过房改房和货币分房证明)。左德亮当时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15号楼3单元203号房是干部楼,是单位按排给左德亮居住,而无权处置的公房,1991年前(即离休那年)还在交房租,房租是在工资里扣除,原始的房租依据可到厂财务调查,复查时并请北京建机公司出示左德亮1990—1991的原始工资单据,其中就有交房租的项目,当时产权属于单位,左德亮在1991年离休时该房子被单位收回,并按排给职工魏有胜居住,后来又搞了房改,如今产权属于魏有胜,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说该房子分给了左德亮,为什么还可以分给魏有胜?根据政策就应由左德亮办理房改房,而不是给魏有胜搞房改房。再说如果说该房子分给了左德亮是事实,该房已经同时分给两户人,变成一房二主了,即是其中有一户是未亨受过政策福利分房,也就是左德亮了。如果北京建机公司坚持分了15号楼3单元203号给左德亮,请复查部门,出示复查左德亮什么时候亨受过分房、分房面积是多少平方米、房屋地址在什么地方、又在什么时候参加了房改房和货币分房等原始依据,否则,“答复意见” 就是与事实不符,无中生有,毫无根据,就应当纠正错误,尽快发放左德亮住房补贴及相关待遇。

四. 答复称左德亮将所分住房与魏有胜爱人原启霞在广州的住房进行对换

1.左德亮在1991年离休时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15号楼3单元203号房子被单位收回,并按排给单位职工魏有胜居住,后来又搞了房改,如今产权属于魏有胜,这是不争的事实。该房子与左德亮没有任何关系(见附件:原北京建机公司毕河之厂长的夫人厦秀云证明;附件五:广东火电公司解明臻的分房证明)。如果说对换了房子,请复查部门和北京建机公司出示政府房管相关部门证明左德亮在广东火电公司名下有房子和居住以及已亨受过住房补贴的依据。建机公司答复不应凭某个人一张纸条就证明是对换房子而不相信广东火电公司的分房证明是错误的。

2.有关答复所说左德亮北京的房子与厂职工魏有胜的爱人在广州的房子对换了是一个物业公司经理汤文荣证明依法无据,关于建材机械厂职工解明臻与广州火电公司职工魏有胜对调工作的问题,已经经过金隅集团的勾月财部长亲自调查询问了当时厂劳资科徐兰英证实,当时只谈工作调动问题,从未谈过有房子对换问题,为什么答复不提供此调查依据,如今她们还健在,请进一步核实,并请用书面提供调查结果。

五. 答复称公司分了房子已支付6万元异地安置补助给左德亮,就未再对左徳亮实施住房未达标补贴

1.根据1991年12月,北京市建材机械厂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与左德亮协商,建材集团总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决定给予左德亮6万元住房补助 (见附件《谈话纪要》)。为什么给6万元住房补助呢?是由于当时1991年老左离休回广州,当时厂里派人到广州老干局联系异地安置问题,广州老干局同意接收,但要付30万元的安置费,厂里经济有困难不同意,于是,无法妥善异地安置解决离休干部左德亮的住房问题,后来经协商给予6万元住房补助,此补助与【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和(京组通〔2003〕64号)文件精神的住房补贴是不同解释的,即住房补助是指帮助,但住房补贴是政策规定的住房福利,是需执行落实的。再说当时的《谈话纪要》也没有说这6万元将来要偿还或扣除的或抵消未达标的住房面积,且【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和(京组通〔2003〕64号)文件精神也没有说要扣除之前的老干部离休安置补助款。因此,今天的北京建机公司组织部答复意见要扣除1991年12月给左德亮6万元的住房补助,是变相强行要离休老干部偿还这匹补助款。这是毫无道理的,也不是老干政策的精神原意,请认真复查。

六. 答复对左德亮去世后的补助金发放计算自相矛盾不准确

1.根据政策规定一次性补助金是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的离休费乘10个月。答复按1279.02×10个月=12790.2中的1279.02元是怎样得来的?答复没有说明和提供证据连老左去世前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共13个月的工资单都未有查询到。那计发补助金依据从何而来?据左德亮建行2000年12月的基本离休费为1566.78元和1997年以来的工资单也没有过1279.02元的数字(见附件),为什么按1279.02元计发补助金?请求复查核实计发。请提供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共13个月左德亮社保工资单。

七.答复没有对左德亮13个月补贴去向不明作出答复,这是为什么?

1.据金隅集团的勾月财部长在2000年口头上对我说2001年起左德亮的工资调去社保局发放,其他补贴还由原来单位负责。可是从银行流水账工资和补贴只有显示到2000年12月份止,以后就没有了。那么从2001年至2002年1月共13个月补贴去那?涉及金额约5万元,是被人贪了还是遗漏了都不清楚。请求复查时提供拒发依据,否则应尽快补发,不该赖账不发。

八. 答复说已报销了左德亮医疗费,我为什么至今没收到,是朱耀华寄的医疗费单,为什么提供解明臻收的银行卡号存款单?

  1. 自老左去世后,我在2002年1月20日左右只收到一匹所谓的补助金、困难补助、丧葬费等19998.02元,以后就没有了。

2.老左去世后我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单据共计:14546.6元,分两次分别在2002年1月23日和28日邮寄回单位组织部报销,当时邮寄存根还在,但我至今未收到医疗费。答复说已报销了,只提供解明臻收的工行卡号4580658731632231存款单复印件日期:2002.2.10日,金额:19224元(见附件),但款项至今没收到,也无法查询,请复查时从新出示签收款原始依据给予证实,否则就是未付,应尽快补汇。

  1. 未收到2001年9月26日高额汇款单5000元,此汇款单复印件没有汇款人姓名又没有收款人姓名,地址(见附件)怎能作为证据,请复查核实提供原始单据。                                                         九. 离休干部丧葬费按普通职工标准发放欠缺公平

左德亮的丧葬费是按普通职工标准只发800元,这样对待一位出生入死,转战南北,从军三十年的离休干部实属有失公平,请求复查或参照其他企业实报实销。

十. 北京建机公司答复意见擅自把左德亮是正处级待遇降级至副处级待遇计算是错误的,请求复查核实,提供合法依据(见附件离休证是正处级待遇)。

综上,老干局的政策是很明确的,你们又是监管部门和领导,我的诉求是建立在政策之下的合理请求,是事实求是,证据充分,有人证物证左德亮是没有享受过离休老干住房补贴待遇的。因此,不服北京建机公司组织部“答复意见”请求复查,并请书面答复。若支持答复意见请逐项提供相关有效原始证据,共同进行质证,否则就应依法依规督办尽快发放左德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其它待遇,还一位离休老干部公道,希望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以事实为根据,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要再推诿折腾一位年近八十岁的老干部遗孀从广州座车到北京走访了。谢谢!

附件:

1.(京组通〔2003〕64号)和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

  1. 北京建机公司组织部“答复意见”
  2. .北京建机厂左德亮无房证明复印件1份
  3. 广州一汽公司朱耀华无房证明复印件1份

5.广东火电公司解明臻分房证明

6.原北京建机厂厂长夫人复秀云证明不是对换房子证明

  1. 左德亮身份证号码证明

8.朱耀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左德亮老干部离休证复印件1份

  1. 左德亮银行工资账单1997—2000年

11.未收到2001年9月26日高额汇款单5000元

                                                                                                     申请人:朱耀华           

                                                                                                      2015年9月28日  

注:申请复查过去近4个月未见回复,于2016年1月25日朱耀华向北京市市委信访办投诉请求督办。《关于金隅集团违反信访规定超期复查的投诉请求督办》附后。

2:《关于金隅集团违反信访规定超期复查的投诉请求督办》

北京市市委信访办:

我叫朱耀华是离休干部左德亮的遗孀,年近80岁,住在广州。丈夫是北京人,中共党员,1946年参军入伍,参加过“辽沈”等大小战役十多个,从军三十年,解放“东北”和“平津”后,继续南下解放全中国。1975 年转业回北京市建材机械厂(现金隅集团北京建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建机公司)任副厂长,工会主席等(离休待遇正处级),1991年离休,2002年1月1 8日病世。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我丈夫左德亮离休后被单位和组织抛弃,遭受不公平的离休待遇。包括离休金、住房、医药费。病重住院期间,几乎整年生活无法自理,多次告知单位,态度冷漠无情,无人问津。临终时还问单位(北京建机公司)有没有派人来,我说没有,他伤心流泪而去。之后单位不但没有对家属关心和安慰,反而克扣左德亮一次性住房补贴等待遇。因此,我感到非常愤怒。为了讨回公道,我根据相关离休干部政策,自2008年起我从广州进京信访数年,去过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老干部局等共18次,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2次,写信给市领导多次,信访件转办后,都被北京建机公司推诿、敷衍、拖延、瞒报、糊弄了事。于是,我又在2015年9月18日和儿子、儿媳一起去相关部门、国资委信访办和北京建机公司走访,公司组织部才给了我一份与事实不符,有选择性且没有原始证据的“答复意见”(见附件)。当即我对此“答复意见”不服,并于2015年9月27日向金隅集团申请复查(见附件复查申请),但至今4个多月了,未见复查,我增多次去电话信访办催促,信访办的小李每次回答叫我再等,可我年近八十了,已经等了十多年了,还要我等多久呢?因此,今天我再次投信给你们监管部门和领导,请求按信访条例规定办事,批示督办解决我的诉求,我的诉求和理由依据如下:

一.请求督办、复查、解决离休干部左德亮遗孀朱耀华的信访诉求。

1.请尽快督办复查建机公司信访答复意见;

  1. 请依法依规补发左德亮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漏发的工资补贴等相关待遇;

3.赔偿信访人因此而带来的损失

  1. 二. 理由依据

1.根据(京组通〔2003〕64号)和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规定,左德亮符合078号文第七条(三十)款的规定“对1999年9月1日《方案》印发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我是离休干部左德亮的遗孀有权请求原单位补发住房补贴。

2..根据[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第一条(一)(二)款的无房、住房未达标的界定。我丈夫左德亮是2002年1月1 8日病世的,不但住房未达标,就连一个平方都没有,属于无房离休干部(见北京建机公司在2005年7月12日开给左德亮的无参加过房改房和货币分房的证明),这是事实。所以左德亮符合078号文第三条(十二)(十三)款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是正处级待遇,每月补贴570元,计32年=218880元。也就是说北京建机公司应至少发给左德亮一次性住房补贴218880元。

3.根据政策规定一次性补助金是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的离休费乘10个月。现建机公司给左德亮去世后的补助金发放计算1279.02×10个月=12790.2不准确,因为1997年以来的工资单也没有过1279.02元这个数字(见附件:建行流水账工资单),且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至今未有查实,北京建机公司也从未提供过依据,如此计法,毫无根据,请求从新核实计发。

  1. 根据北京市财政工资补贴的关政策和建机公司的勾月财部长在2000年口头上对我说2001年起左德亮的工资调去社保局发放,其他补贴还由原来单位负责。从银行流水账工资显示到2000年12月份止,漏发了左德亮工资补贴从2001年至2002年1月共13个月的补贴,涉及金额约5万元,请求复核补发。

综上,老干部的政策是很明确的,你们又是监管部门和领导,我的诉求是建立在政策之下的合理请求,是事实求是,证据充分,有人证物证,我丈夫左德亮是没有享受过离休老干住房补贴待遇的。据北京建机公司曹处长说,左德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早在2003年就已经批下来了,当时为什么不通知家属?为什么至今不发放?因此,请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依法依规,以事实为根据,履行职责进行调查、督办、尽快解决发放左德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其它待遇问题,还一位离休老干部公道。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要再推诿折腾一位年近八十岁的老干部遗孀从广州座车到北京走访了。谢谢!

附件:

1.(京组通〔2003〕64号)和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

  1. 北京建机厂左德亮无房证明复印件1份

3.左德亮老干部离休证复印件1份

4.左德亮银行工资账单1997—2000年

5.复查申请

                                请求人:朱耀华     2016年 1 月 25 日

声明:以上附1、附2内容观点仅代表当事人观点意见,不代表本网意见。

法制在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3月31日03: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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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其中:访客  3   博主  0
    • 一鸣
      一鸣 0

      和平时期,饮水思源;
      克扣待遇,理应问责;
      监管部门,在那里??

      • 马克思
        马克思 0

        国家就毁在这帮中层蛀虫的手了里,欺上瞒下!

        • 小莲
          小莲 0

          老一辈先烈打下的共产党天下!到如今冤向何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