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信
投诉人(买受人): 陈#, 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44010619######0051,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12号,联系电话:18902544##.
涉案案号: (2025)桂0108执4181号、
(2025)桂0108执4182号
被投诉/举报对象1: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被投诉/举报对象2: 茂名市茂南区武彬停车管理部(收费方)
被投诉/举报对象3: 武汉豪广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放行/验车方)
涉案地点: 广东茂名市茂南区X612安途(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茂名服务站
投诉请求:
- 请求上级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明确此次拍卖标的物在交付前的保管责任归属,并责令其协调解决车辆损坏赔偿及提车障碍。
- 请求彻查茂名市茂南区武彬停车管理部及武汉豪广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违规收费行为(个人收款、收费不透明、无发票)及管理失职行为。
- 请求追究相关保管方在司法查封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燃油、零部件)损毁的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2025)桂0108执4181号、(2025)桂0108执4182号执行案件竞买人。本人于2026年2月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粤K64276,粤K04076,粤K36469+粤KC033挂,粤K6549挂,粤K4953挂,粤K97746+粤K5049挂,粤K83346+粤KC896挂等大型汽车。2026年3月31日,我收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风险告知书》,告知车辆停放于“广东茂名市茂南区X612”,并要求我付清停车费后提车。
2026年3 月26 日,我根据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指引,前往该停放地点(现场招牌显示为:安途(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茂名服务站/茂名市茂南区武彬停车管理部)准备办理提车手续。在现场,我发现以下严重问题:
- 拍卖标的物在交付前发生损坏,保管方严重失职
在验车过程中,我发现上述拖头车的燃油被盗、油管被破坏。作为竞买人,我立即向当地110报案,派出所已出警并立案调查。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动产可以指定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该财产,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尚未正式向我完成交付(车辆仍处于法院及保管人实际控制下)之前,车辆发生零部件损坏,保管人存在重大过错。
- 收费主体与放行主体不一致,存在经营违规嫌疑
现场存在严重的“三方主体”混乱现象:
- 指引停放地点:安途(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茂名服务站。
- 要求交费单位:茂名市茂南区武彬停车管理部(最初要求微信个人收款19500元,在被索要发票后才改为转入其对公账户)。
- 放行/验车单位:武汉豪广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豪广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北武汉,且曾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经营异常记录,其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销售,并不具备司法查封车辆保管的法定资质或普遍意义上的停车场经营资质。这种“一个地点、三块牌子、收费与放行分离”的模式,严重损害了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并涉嫌违规经营。
- 收费主体拒绝提供合规发票
停车管理方最初要求将19500元保管费转入个人微信账户,在我明确要求开具发票后,才改口提供对公账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司法拍卖惯例,保管方作为经营性服务单位,收取高额保管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凭据。其“不给发票、个人收款”的行为不仅违反税法,也让我作为买受人无法确认该费用的合规性,导致我无法完成提车流程。
法律分析:
- 关于风险转移节点:法院在《风险告知书》中提及“未及时提车导致损毁风险自担”,但本案风险发生在我到达现场之前,车辆尚未完成实物交付。在未交付前,法院及受托保管人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 关于司法权威: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管方作为协助执行人,其不规范经营(乱收费、无发票)及管理不力(燃油被盗)直接损害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该事件导致我们买受人支付了拍卖款却无法顺利提车过户,且面临不明收费及财产损失。恳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明确责任划分,责令相关方赔偿损失、规范收费行为,并协助我们尽快完成提车手续。
此致
广西南宁纪检监察委、广西南宁人民法院
投诉人: 陈#
2026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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