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香港居民卢生投诉反映,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公安分局”)根据林#生的请求,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将本案立为刑事案进行侦查并查封他的合法私有财产,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立案至今将近两年仍未解封,他恳求广东省公安厅和湛江市公安局依法查明该案事实,还其清白,并依法督促霞山公安局撤销该案件,并解除对他个人合法财产查封措施。
财产合法所得 与报案人无关
湛江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6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林#生出资25万元,占股50%,洪#出资25万元,占股50%。2005年4月18日,林#生将其持有湛江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钟#和,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湛江市##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是洪#与钟#和两人的,各占股50%。2006年5月30日,湛江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卢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B座37栋1、2、3厅首层的店铺(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28###17号,在本文中简称“涉案不动产”)以人民币89.5万元转让给卢生。因林#生于2005年4月18日起不再是##公司的股东,申诉人受让的涉案不动产是##公司的法人财产而不是林#生的私人财产,故林#生与涉案不动产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依法取得财产 应受法律保护
2006年5月15日,##公司股东洪#和钟#和召开股东会议,一致决定将公司所有的位于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B座37栋1、2、3厅首层的店铺转让给卢生。为了办理涉案不动产交易提供价格参考,##公司委托湛东市宏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不动产进行评估,2006年5月22日,经湛江市宏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依法评估,涉案不动产市场价为人民币89.5万元。2006年5月30日,湛江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卢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不动产以评估价人民币89.5万元转让给卢生。同一天,##公司与卢生签署了《湛江市房地产交易所交割证明书》##公司自愿将涉案不动产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转让给卢生,并收取了房款,同意办理产权过户,卢生愿意购买涉案不动产。同一天,湛江市霞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房地产交易征(免)证明书》,决定对涉案不动产的交易行为进行纳税,2006年6月7日,卢生支付了26985元税款。
2006年5月30日,##公司委托公司员工陈#代办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有关手续。同一天,##公司与卢生共同向湛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规定及房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了房产证、评估报告、测绘报告、免税证明书、身份证、机构代码证、交易合同和交易申请等材料。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经依法审查,于2006年6月8日将涉案不动产变更登记在卢生名下,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37###4号《房地产权证》。
##公司在上述文件中均加盖公章,确认涉案不动产的转让和产权变更登记的全部行为,故##公司将涉案不动产转让给卢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有关手续合法有效,并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卢生取得的涉案不动产应受法律保护。
两级法院驳回报案人的起诉
报案人林#生以##公司名义,于2014年2月27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起诉,认为申诉人盗用##公司印章和唆使##公司员工陈#假签林#生的签名,##公司与申诉人不存在真实的涉案不动产转让关系为由,诉请撤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给申诉人办理的粤房地证字第C437###4号《房地产权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提交的各项材料中均有其公司的真实盖章,应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遂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湛开法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遂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湛中法行终字93号行政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不动产的交易是##公司与卢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陈#的代理行为没有超过授权范围,其代理行为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报案人为打击报复侵吞卢生财产而报假案
林#生与卢生因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卢生于2013年9月11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林#生为了打赢官司,企图侵吞卢生财产,便开始实施其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卢生的有关阴谋诡计。林#生于2014年2月27日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房管部门给卢生办理的涉案不动产产权证书和主张卢生涉嫌盗窃行为,因林#生的该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两级人民法院驳回。林#生第一步计划未能实现后,特别是在林#生与卢生因湛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进入重审阶段后更是狗急跳墙,以其政协委员身份向有关机关施加压力报案,并且采取糖衣炮弹手段实施第二步计划,于2015年2月25日向霞山公安分局报案,虚构申诉人盗用##公司印章和唆使##公司员工陈#假签林#生的签名,将涉案不动产变更在申诉人名下,办案人员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违法立案,并违法查封申斥人的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林#生报假案的目的是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卢生,企图侵吞申诉人财产。
法律界人士意见:公安局查封卢生私有财产疑涉嫌滥权行为
霞山公安分局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实体违法,卢生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没有构成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卢生与##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共同向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卢生没有非法占有涉案不动产的目的,客观上不存在秘密窃取##公司涉案不动产的行为,故卢生无论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均没有构成盗窃行为,霞山公安分局将本案立刑事案件侦查实体违法。
霞山公安分局查封卢生涉案不动产程序违法。第一、霞山公安分局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林#生向霞山公安分局报案后,霞山公安分局已到房管部门调取了涉案不动产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过户登记手续已足以证明申诉人不构成窃取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霞山公安分局依法应当不予立案。第二、霞山公安分局认为卢生涉嫌盗窃行为证据不足。
霞山公安分局接警后,对涉案不动产产权过户资料的林#生签名进行鉴定,结果与林#生的笔迹不符,而且传唤了##公司前一员工,该员工陈述在办理涉案不动产产权过户资料的只能证明在办理涉案不动产变更登记资料不是林#生签名,但霞山公安分局确认认为卢生涉嫌叫前员工利用林#生的身份证及伪造其签名,假冒##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的涉案不动产变更到卢生名下,有重大的犯罪嫌疑。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涉案不动产是##公司法人财产,##公司将涉案不动产转让给卢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人假冒##公司名义将涉案不动产变更登记在卢生名下。由此可见,霞山公安分局按林#生的思路对卢生作“有罪推定”,认为卢生涉嫌盗窃行为明显证据不足。霞山公安分局查封卢生涉案不动产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卢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侦查机关在查封不动产时,侦查人员应制作笔录由财产持有人在场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份交财产持有人,霞山公安分局于2015年4月18日查封了卢生所有涉案不动产,但没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查封,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卢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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