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电白岭门镇一村长私自将集体山岭“白菜价”租给外村人

法制在线 2022年2月26日01: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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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电白岭门镇一村长私自将集体山岭“白菜价”租给外村人

村民的果树(龙眼树)被毁现场,与毁果树者交涉

广东茂名电白岭门镇一村长私自将集体山岭“白菜价”租给外村人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村民的果树(龙眼树)被毁现场

广东茂名电白岭门镇一村长私自将集体山岭“白菜价”租给外村人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村民的果树(龙眼树)被毁现场

日前,来自广东茂名电白区岭门镇大登坡新村村民报料称,村长未经村民同意私自将村集体的“猪肝吊胆岭”60亩林地低价租赁给外村人种植使用。

广东茂名电白岭门镇一村长私自将集体山岭“白菜价”租给外村人

仅部分村民签的合同

据村民汪生介绍,春节前(1月14日),在未经汪某儒等村民的同意以及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现任村长汪时某让承租方将属于汪某儒家使用范围内山岭上的180多棵果树(龙眼树)用勾机铲毁,并破坏整个生产设施。为此事曾一度引起村民强烈反对,村民向110报警、林业部门及镇政府投诉反映,在有关部门劝导下,才避免流血事件发生。这些龙眼树是1999年种植,至今已有20多年树龄,每棵龙眼树年挂果收益约200元左右,年收入共计约4万元,给村集体和村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村民汪生介绍,1982年因政府兴修水库水利设施,他的爷爷那辈人从电白观珠镇汉平村委会搬迁来岭门镇大登坡村委新村居住,当时随迁过来共有80人左右,当地政府划拔60亩山地(猪肝吊胆岭)给村民耕种使用,每10人一份,即分八大块,按山头种植好坏标准来分,好地少分点,差地多分点,其中汪生的爷爷分得山岭面积约9亩左右,并取得林权证,地处在岭腰处,所以多分些山地。

1999年已故老村长汪某坤以及现任村长汪时某的大哥汪春某,在没有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名义上是租村民山岭种植龙眼,但都没有向集体和户主交过租金。因效益不佳,疏于管理,多年后,汪春某放弃了管理权,口头上说不要这些龙眼树了,谁家的地就归回给谁管理收益。

广东茂名电白岭门镇一村长私自将集体山岭“白菜价”租给外村人

部分村民持有的山权林权证

据了解,汪某儒原有山权林权证的名字为其父亲汪仕某(已离世)所有,被原村长汪某坤(已离世)收走和邻村打官司,官司打赢后,原有证件并没有归还给汪某儒,现电白区档案局有存档。

据村民汪生反映,现任村长汪时某及大哥汪春某,已将“猪肝吊胆岭”60亩林地以100元每亩每年租给另一镇老板,租赁期限30年,租金不到一棵龙眼树的年收益,村民怀疑暗箱操作,不同意转包。土地租赁合同存在很多疑点,在签订合同前,未有召开村民代表会商议,村长一人及其家族亲近几户人就决定土地租赁一事并签订合同,30年租金共计18万元,承租方租金不是汇入村集体帐户,而是汇给汪春某个人帐户,这些租金并不是分发给村民,而是计划用于建村祖祠堂。

租金明显过低,“白菜价”都不如,租期30年也过长,协议有没有效力,还是存疑,虽然签订这份协议八大份中有五份人家签了,但仍有三份户人家未签也不同意。

对于侵犯村民的合法经营权如何处理,本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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