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承包人黄某旺 的行为造成鱼塘至今仍未能租出去,村集体经济遭遇损失。
日前,广东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山尾村委会塘头村村民向本网反映,他们前几天收到化州市人民法院于9月7日作出的(2017)粤09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对判决结果他们深感意外,称该判决将对当地养殖业产生负面影响,为此该村已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得到上级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图为原承包人黄某旺请勾机将猪舍捣毁现场,当时村民曾报警,但都不能阻止其行为。
据塘头村民梁某说,2016年12月10日,塘头村召开村民会议,商议上、下山塘渔塘继续承包事项,原承包人黄某旺三父子到现场参加会议,当听说村民要800多斤稻谷每亩每年续约,比二十年前多了很多,黄某旺当即要胁村民说,这么贵要把猪舍捣毁,什么都不给你们留下,只能给700多斤稻谷每亩每年续约。过了不久,想不到原承包人黄某旺真的将猪舍捣毁,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惨重,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因工程量巨大,被毁坏房屋遗漏在塘基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至今也没清理,致使鱼塘至今没法对外发包,间接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法估算。
图为被原承包人黄某旺捣毁的猪舍,至今过去大半年了,塘基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仍未清理,现场杂草丛生。
为了维护集体的合法权益,于是村集体向法院起诉原承包人黄某旺的违约行为,并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理由是1996年12月6日上塘头村与被告黄某旺签订《承包塘头新村上下山塘筑塘养鱼协议》,承包期20年,其中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黄某旺)在承包甲方(塘头村)田地期满后所有鱼塘房屋果树归甲方所有。”
被告方答辩主张其毁坏猪舍等地上附着物是在承包合同期届满前十多天,合同期满后无物可留,不违约。
结果是化州市人民法院却判村集体败诉,黄某旺不用赔偿。
此案在当地农牧渔业界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看法,认为原承包人黄某旺构成违约,《承包塘头新村上下山塘筑塘养鱼协议》约定承包人添附的地上物在承包期届满后归发包方所有,是承包人合同主债务之一,是发包方的可信赖利益,其可以正因为有此约定而在其他承包条件上给予了承包人优待。黄某旺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在采访现场,有村民指着周边不远处其他的几幢被毁坏猪舍说,已经有承包人开始仿效黄某旺,在承包期届满前以捣毁猪舍威胁村民以达降低地租目的,前景堪忧。
据了解,茂名化州市是全国最大的罗非鱼生产基地、生猪养殖大(县)市,养猪养鱼规模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多为20年、30年,现已陆陆续续到期,并且普遍存在约定承包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归发包方所有的条款,本案判决将对养殖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终审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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