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宜市白石镇22个经济合作社联名公开投诉 “河坝铺水电站”被非法侵占转让

法制在线 2016年6月15日22: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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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村22个经济合作社及三千多名群众联名反映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水电站被非法转让,集体财产受损事件给你们。请你们下来调查、采访、通过舆论,使我们冤案得以昭雪,内容如下:
一、农行及农信社主任拉线,村委书记成均荣参与,蓄意永久转让河坝铺水电站。
铁一样的事实说明: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水电站的确不经过大多数人同意、不经过评估、更不经过拍卖等法律程序就非法转让了。

广东信宜市白石镇22个经济合作社联名公开投诉 “河坝铺水电站”被非法侵占转让                                          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水电站现场
大家都非常清楚, 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水电站被非法转让是贪官设陷造成的。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水电站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扩建于1982年,是当时大队组织村民以生产队记工分的出勤形式建造起来的。当初建造的目的同信宜其他地方的都一样,都是白天免费为村民碾米,晚上为村民免费供电照明。

广东信宜市白石镇22个经济合作社联名公开投诉 “河坝铺水电站”被非法侵占转让                                               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水电站内部发电机组
2002年8月2日,由农行刘成才、农信社邓崇毅与村委书记成均荣拉线的糊弄,在无评估、无公开招标拍卖、无开群众会议通过的条件下,村委会与刘健昌形成了《关于永远转让河坝铺电站的合同》,
根据成铎荣材料反映:我从东莞打工回到村委会当干部,这我当干部的第一年,白石信用社主任邓崇毅就有提议,试探干部当中有无卖电站的念头,当时我说,电站是河坝铺村的经济命脉,绝对不肯卖的。
成均荣任书记主任后,好像是第三年就放出风声:凡水电站不能还得利息起的,都有可能要被迫转卖,银行方将一次性割烂尾巴,将电站债务吊挂,有待央行财政日后吊销。当时,我说:不论怎样我们绝对不能卖,拖一时算一时,有待于从电费中向银行方申请一些钱做村务开支,可是风声越来越紧,这样说法的村干会议也开过了数次,在讨论中我的态度始终不变——拖得就拖。
但成均荣书记在村干会议上,并没有提出过转卖电站合同的制订和转卖价格,只说是银行方的事,我们不理会,这些是由银行方(即白信、白农两行)去办顺,因为电站是我们的,但经济来源全是银行的。
2002年8月2日,接成均荣电话到白石开会,到了百佳饭店,坐下来才知道,今天与刘健昌、邓坚昌老板签转让河坝铺村电站的合同,《关于永远转让河坝铺电站的合同》文件老板提前准备好。老板的解释,他们是一次性付128万元给银行办理转让手续(即合同),其余债务由银行方吊挂,有待今后央行指示再做吊销处理,每年只给村委会管理费一万二仟元人民币。时任河坝铺村委会干部六人均为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大势已去,老板刘健昌递来的每人1万元“利是”,我也顺手领了,这是我过错的人生第一件坏事,看起来可耻,但亦不足讲明那么可耻,因为几百万的交易,领取这一点不算受贿,只能称“利是”而已,为什么我会这样说:就因为价位的偏低有损于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损于村民的利益,这一切是谁人一手造成,流向何方?至今我没有去探讨和分析,我只是想给某人个问号?
不平则鸣,因为当时卖电站不经过大多数群众同意,不经过评估拍卖,况且又有行贿受贿行为,全体村民知道后强烈要求上级废止合同收回电站。2003年初信宜纪委立案查处,认定转让电站程序不合法,合同无效,电站重新收归村民集体所有。此时,刘健昌和邓坚昌气急败坏放声说,我们一定会拿到电站!以后村民们都见到他们拿着皮包装着钱游走于上下级干部之间。 
二、原信宜市白石镇政府领导偷天换日,原纪委领导偷换“受贿”与“利是”概念,原村委领导无偿出让电站经营权。
    腐败终使电站流失,由于刘健昌、邓坚昌两老板的游走,河坝铺电站集体所有终于变成了光明水电站实质私人所有。
河坝铺村委会老委员对失去电站心有遗憾,2003年4月10日,由市纪委对河坝铺村电站和干部的处理。会议在镇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有:市纪委书记陈作尚及随同人员,镇党委书记黄志权,镇长杨惠庆,镇党政办张次贵作会议记录,河坝铺村   全体干部。内容分两点:1.河坝铺村电站由镇政府接管处理。2.肯定了村干部卖电站不公开招标,不报上一级评估审批,领取利是一万元,陈作尚书记接讲不算受贿,算”利是”吧的行为,是不正之风是错误的。领导讲话不多,结束后,村干部逐个发言:成均荣、何凯章、何百英、成铎荣、何置祥、成鑑荣,各位发言
统一:服从上级(即纪委)的处理,对“利是”一万元(交纪委)。由于来自纪委监察的压力,更由于来自顶头上级的压力,在当日全体村委会委员六人签署了河坝铺与白石镇政府的《关于处理河坝铺电站的协议》,同时,刘健昌邓坚昌与白石镇政府又订立了《关于河堤铺电站接收的协议》。
对于村电站流失,我们义愤填胸,都是一帮贪官,一个是行贿,一个是受贿,超过一万元人民币,都必须办刑了,还在这里转来转去,七弯八拐。搞空手道,别认为群众是阿斗。据我们查知,现光明水电站(即河坝铺水电站)公开的法人代表是邓坚昌,而刘健昌还有另外一个隐秘的营业执照,就是他把“河坝铺电站”注册为他的“个体户”执照。由此证明实际老板还是刘健昌和邓坚昌,光明水电站一手转给一个未解决温饱的李广胜的把戏实际上是他们主持的。
河坝铺村民向信宜纪委举报村委会干部没有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没有经过公开程序,没有通过公开拍卖或竞价的方式,也没有征求超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把价值1000万元的水电站以“白菜价”128万元卖给刘健昌、邓坚昌,信宜纪委曾作出“买卖不合法”的认定。然而,更为荒唐可笑的是,白石镇政府某领导以为“捞一把”的机会来了。既然信宜纪委所说村委会“不作评估、不经拍卖或公开招标”变卖电站是不合法(详见被上诉人在信宜纪委信访室复印材料),那么,你镇政府也是 “不作评估,不经拍卖或公开招标”搞双重标准就合法?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的手法,以“由于甲方(指村委会)的经济困难,难以再回收”为借口充当“救世主”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经讨论……现由白石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的行政高压态势,利用这种卑劣的似乎合法的行政手段来解决所谓的“经济问题”就合法?试问:何不通过公开登报,公开竞拍的形式,拍卖个1000万元不就解决了“经济困难”了吗?假如该电站的电费收入入不敷出,镇政府是绝没兴趣玩解决“经济困难”这玩儿,这是谁都懂的。白石镇政府是行政机构而非经济实体,哪里的法律赋予杨慧庆镇长可以搞“投机倒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村集体的财产,村民委员会并不拥有所有权,而仅仅拥有管理权,没经过村民会议,村委会没权力处理,你镇政府难道就有权处理?假如电站价值没有这么大的利益,我看你陈作尚作为信宜市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这么大的官是绝对不会有这么大的兴趣来处理村委会干部贪腐的七万元这么小的案件。

我们知道,128万元的所谓购买电站价款在村委会没有账务反映,也没有给银行还债凭证,刘健昌、邓坚昌支付给镇政府和经济办的“购买款”也同样没有反映在单位帐上,由此表明:所有现金收据都是自制的,没有真实资金收付的“白条”。讼争电站有阴阳营业执照,一个是刘健昌注册的“个体户”执照(见茂名市工商局信息中心证据),一个是邓坚昌注册“集体企业”执照,“挂羊头卖狗肉”。刘健昌、邓坚昌又利用55年的承包合同,利用一个“食不果腹”的李广胜充当能拿出220万元承包金的所谓“老板"承包电站,玩出了电站自己发包自己,自己给220万元自己。你说这玩儿自始至终是不是充满了漏洞、充满了欺诈、充满了恶意串通?
河坝铺村委会和白石镇政府所涉本案所签合同均始终未提及买卖标的物——河坝铺水电站每年上网的电费收入,其目的非常明显:被上诉人各方以电站十多年的电费来玩“空手道”。他们完全知道电站电费收入每年平均100万元,电站评估价格超1000万元,分明是他们怕其非法伎俩被揭穿而有意隐瞒。明眼人都睇得出,单拿一年的电费收入来玩“非法侵吞村民集体财产,损害村民集体利益”这个游戏他们假戏真做。
据查南方电网信息,信宜市白石镇光明电站(由河坝铺电站改名)2010年至2014年近五年的发电量和上网电费收入分别是:
(1)2010年:电量2,798,957度,电费收入1,137,878.73元;
(2)2011年:电量l,441,886度,电费收入628,028.88元;(3)2012年:电量3,309,578度,电费收入1,364,171.69元;(4)2013年:电量1,541,315度,电费收入715,517.46元;(5)2014年:电量2,175,365度,电费收入979,434.04元。
五年电费共483多万元,每年平均电费收入96.6万元,按这个电费收入估算该电站交易价格应在1000万元以上。可是河坝铺村委会六位村干部却没有通过公开登报,公开竞价,公开征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过,就私下与刘健昌、邓坚昌等人,以128万元的价格(没有任何收付单据)玩弄游戏。据查该交易既没有资金进账,也没有拿去还什么债。这究竟该非法所得是村干部六人私分了?还是去哪儿了?看来这得请检察院去查一查。而陈作尚“取消”这笔交易后,这块肥肉又以同样的方式抢入了自己和杨慧庆的嘴里。白石镇政府通过一纸协议,打了六张“白石镇现金凭证”的现金白条:2003年4月13日两张9万元白条,一张2万元白条,三张白条共填现金款项合计20万元,付款单位是 “白石政府”,收款单位是“刘健昌、邓坚昌”;2006年1月20日一张60万元白条,两张50万元白条,共款现金160万元,收款单位是“刘健昌、邓坚昌”,付款单位是:“白石镇光明水电站”。凡懂一点财务常识的人都明白,180万元的所谓现金交易都是现金白条(无银行进账凭据就叫白条)意味着什么。而更不靠谱的是光明电站与李广胜于2006年1月20日所签订55年期的《光明水电站承包合同书》,自己把自己发包了,而不是所谓产权单位发包,哪里有这样的法理?承包金220万元谁收了?若果是白石镇收了55年的承包金220万元,那么镇政府或经济办应在账上反映这笔巨款,可是没有呀?退一万步来说,就当这笔款入了帐,那么扣除它当日支付给“刘健昌、邓坚昌”160万现金款项,再加上在2003年4月10日支付的20万元现金款项,白石镇政府利用不足三年时间就赚了(220万一160万一20万)40万元玩“空手道"非法所得,看似合理,其实违法。2003年4月10日,镇政府与河坝铺村委会签订《关于河坝铺电站接收的协议》的同时又与不法分子刘健昌、邓坚昌签订《关于河坝铺电站接收的协议》第四项中谈到3天内支付刘邓20万元,余下30日付清,可是这笔款项按现金白条显示在三年后的2006年1月20日才支付。而白石镇政府在2003年7月2日《信宜白石镇光明水电站章程》第三章中说注册资金来自白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集资128万元。而在同日的信玉会师验[2003]第71号《验资报告》的“验资事项说明”中显示注册资本的人民币128万元依据是白石镇政府在2003年3月13日支付刘健昌、邓坚昌的20万元现金凭证(现金白条三张)和当年6月2日支付购买河坝铺水电站的现金收据108万元(现金白条)。如果这张108万元的现金收据是真的,再加上述4月13日的20万元,再加上2006年1月20日所支付给刘健昌、邓坚昌的一笔60万元,两笔50万元现金,那么所付给刘邓的现金就是20万元+108万元+60万元+50万元+50万元=288万元。如果288万元现金白条所说的是“真金白银”,那么刘邓两不法商人所取得的款项与《协议》所说得159万元价款相比就超出了129万元非法所得:如果288万元的现金白条只是玩弄数字的话,那么白石镇政府杨慧庆镇长这个玩法就真相大白了。在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中可以看出,这场游戏中,刘健昌把该电站登记为自己的个体企业,而邓坚昌把该电站登记为“集体企业”,一个是个体户的经营者,一个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李广胜为什么不按承包合同把自己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呢?只要到李广胜所在的村一查就明,李广胜是一名电站打工仔,他现在还住泥砖屋,哪来220万元巨款承包电站?
马脚一揭就露,真相一摆就明。可以肯定这场游戏自始至终都是充满了漏洞、充满了欺诈、充满了恶意串通,在镇政府或经济办办账户中没有反映资金收付的玩儿,分明是陈作尚、杨慧庆利用“镇集体”名义,“挂羊头卖狗头”。他们和刘健昌、邓坚昌之流把电站十一年来的电费收入近千万元中饱了私囊。
三、一审法院法官割断历史,原镇政府超权转让,广大村民欲告无门,欲哭无泪。
鉴于河坝铺村委联网以来,从未向原村民公布该电站的经营状况和进行利益分配,并因河坝铺电站经营账目不清楚,村民集体财产涉嫌被非法侵吞,广大村民在多方投诉、控告无门情况下,为了维护集体合法权益,广大村民于2003年1月自发组织了集体维权行动。村民们在投诉政府时方才知道自己辛苦建起水电站既然从村水电站变为镇水电站,最又转到以刘健昌、邓坚昌为后台的食不果腹的李广胜手中。显而易见,一审法庭这种割断历史的审理与判决是十分错误的。
         村民代表告诉我们,村委会转让我们集体电站,我们有知情权、表决权,现在我们一无所知,故他们的合同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作为村委会委员收受“利是”或受贿,但作为另一方的刘健昌、邓坚昌也是行贿,并总数达到7.2万元。故,不但河坝铺村委会与刘健昌的合同是违法无效的,同样在同一标的物上,白石镇与刘健昌、邓坚昌的合同亦是违法和无效的。
“河坝铺村委会”这个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一个公司性的经济实体,把集体企业所有权混淆为村委会自治组织拥有,就得出他们可以擅自处分、变卖的错误结论。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签订的处理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无视村民的自治权利。
根据村民反映该电站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当时大队(现称村委会)组织村民以每人完成1.5米水渠为任务,由村民自带伙食以记工分的形式计算劳动量建成.建电站的目的是晚上为村民免费电照明白天为村民免费碾米。80年代初电站才扩容上网,扩容时也是把工作量分工给全体村民完成。所增的部分机组是向信用社和农行借款解决。但是电站产权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性质从未改变。电站当时虽然登记为河坝铺村集体企业,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机构,仅有管理权,而所有权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村委会如果要处理变卖必须要征得超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才能行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约束、调整。既然是集体财产,村委会暗箱操作,不登报、不竞价、不评估、不公开私自与不法分子恶意串通.为所欲为地以128万元(没有单证,怀疑是假的,村委会账上也没有这笔款项)的“白菜价”变卖年电费收入100万元的集体电站便是非法行为,是地地道道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做了明确的界定,是“群众自治组织”,而非一级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因而本不应承担过多的公共、公益性事务,当然也不是公司性的经济实体。河坝铺电站是村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并不拥有所有权。因而,一审法院套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说事岂不是张冠李戴?电站的物权既不是河坝铺村委会的,也不是白石镇政府的,你不经村民会议同意,就拿别人的东西来买卖岂不是强抢?

                                                                           投诉人: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村22个经济合作社

                                                                                                  2015126

(以下为各社社长签名及盖章截图)

广东信宜市白石镇22个经济合作社联名公开投诉 “河坝铺水电站”被非法侵占转让

 

摘自网址:http://www.fzxwbdw.com/laixinzhaodeng/3154_3.html

 

 注:此案22个经济合作社不服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茂信法民二初重字第2号叛决,于2016年2月5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13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审。

 

 

免责声明: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代表信宜市白石镇河坝铺村属下22个经济合社观点,标题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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