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化州一村长按上级指示进行”三清三拆”工作反成被告获刑,引社会热议

法制在线 2022年10月9日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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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化州一村长按上级指示进行”三清三拆”工作反成被告获刑,引社会热议 广东化州一村长按上级指示进行”三清三拆”工作反成被告获刑,引社会热议图为:涉案现场,按双方签的使用土地协议不到2000平方米,现中垌供销社用红砖圈围起来达3000多平方米。

日前,据来自广东化州市中垌镇东京塘村委茶园村村民反映,该村村长张某生按照镇政府和村委会工作要求指示,在村中进行”三清三拆”工作,对村里及村边中垌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的老旧危房进行拆除工作。拆除工作完成了,然而村长却被化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到了化州市法院,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非常冤枉。

事件:村长正常履行职责却陷官司

据了解,张某生从2013年开始一直担任化州市中垌镇东京塘村委茶园村的村长。2018年,化州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清三拆”等工作,中垌镇开展对各村中随意占用公用土地种植竹、木及已经破败的泥砖房屋、危房等建筑进行拆除。

广东化州一村长按上级指示进行”三清三拆”工作反成被告获刑,引社会热议

 

根据化州市政府和中垌镇工作要求,经东京塘村委“三清三拆理事会”开会同意,开始对京塘村内符合条件的危旧建筑进行拆除工作。身为茶园村村长的张某生也接到了这个任务。

2018年7月12日上午,化州市中垌镇东京塘村委会书记张某群通知张某生开始拆除供销社田头坡站,由村委会雇请钩机开始拆除工作。

据化州法院作出的(2020)粤0982刑初554号判决书中获刑村长张某生陈述得知,他曾问过张某群拆除工作是否经过供销社同意,回复称:他们已经搞定了中垌供销社了,叫他安排人员放心拆就可以,如果有谁问是谁拆的,就说是中垌镇的镇委书记叫拆的就可以。而后村委会发出通知让当地村民同意,通知上要求继续拆除供销社田头坡站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供销社田头坡站陆续被拆除完毕。

期间,供销社田头坡站主任翁某光报警,警方当场进行制止。但是拆除工作依旧进行。

事后,化州警方将案件移交化州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张某群和张某生起诉到化州市人民法院。该案于2021年2月25日审理完毕,被告人张某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张某群另案处理。

据知道内情的村民透露,2018年8月15日,中垌镇政府个别领导、中垌供销社主任翁某光及承包商黄某超企图在购销站旧址及属于茶园村部分土地建设大型的“粤西农产品中转站”,并由中垌镇干部张某平、邱某兴、村委会书记兼主任张某群等十三人成立化州市中垌镇农产品中转站建设领导小组。后来这些人怕茶园村民要取回购销站的土地和不给他们强抢茶园村部分土地,首先来个杀鸡儆猴,立马向化州市中垌派出所报案,于2019年7月12日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对茶园村村民小组长张某生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40天,由于没有前科,经检察院审查“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经保释后的2020年12月9日又改为“故意损坏财物罪”逮捕,并由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争议:拆除工作是否是村委指示

多名村民介绍,中垌镇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的土地是1973年茶园村无偿让给供销社使用的,供销社建好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供销社破产后房屋就疏于维护已变成危房。

广东化州一村长按上级指示进行”三清三拆”工作反成被告获刑,引社会热议

1973年茶园村无偿出让土地给中垌供销社使用的协议

在庭审中,化州市中垌镇东京塘村委会书记张某群表示,拆除工作是中垌镇东京塘村民委员会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之后,于2018年07月12日指示中垌镇东京塘茶园村村长张某生将中垌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存在安全隐患房屋拆除。

张某群强调,拆除工作是响应上级部门关于“三清三拆”政府工程,是为了排除隐患,故而强制拆除中垌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的部分房屋。

事前,村委会征求过中垌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翁某光的意见,但是翁某光并没有同意。而后,东京塘茶园村集体出资雇佣挖掘机,村委会全体班子成员在现场组织、指挥拆除中垌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的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至于在2018年7月12日之后拆除中垌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的房屋,张某群则表示不清楚,也没有下达过任何指示拆除剩余房屋。

对此,化州市中垌镇人民政府的副镇长刘某则表示,对于拆除工作毫不知情,也没有同意过任何人拆田头坡购销站房屋。那么拆除工作是否是中垌镇东京塘村委会主导。

根据多名村民证言,2018年7月12日,中垌镇东京塘村委会书记张某群安排黄某雇请钩机到田头坡购销站开展“三清三拆”工作,叫村民要协助维护好秩序,配合他们工作,整个拆除工作一直持续到下午五点。当天晚上,张某群召集村民在张某生家门槛开会,购销站已经拆除了一部分,剩余的一部分迟点再拆。

案件:属于履职行为并未参与第二次拆除工作

根据化州市中垌供销社翁某光在庭审中陈述,供销社田头坡站的房屋被中垌镇茶园村村长张某生带人拆除了,共拆了田头坡站的全部房屋及围墙,约造成80余万的财产损失。

据介绍,2018年7月12日14时30分许,职工黄某玲来电告诉他化州市中垌供销社田头坡站的房屋被他人拆除。他到达现场时,田头坡站的房屋已被拆除了大部分,现场一片狼藉,村民蜂拥而上抢拾房屋坍塌所留下的钢材和木材。

鉴于此,中垌供销社立即报案,并将张某群,张某生起诉到化州市人民法院,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第三方评估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763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某生不服判决,后上诉至茂名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

对于该判决,张某生认为,拆除中垌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是由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开会动员,村委会下达通知。他本人并不知道中垌供销社并未同意村委进行拆除。

此外,张某生认为,作为茶园村村长,按照村委会及村委会书记张某群指示到现场看守维持秩序,系履行职务行为。而在第二次拆除工作中,他本人已被羁押,并没有参与到第二次的拆除工作。而第一次拆除工作本身是按照村委会指示进行拆除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责,判决存在异议。

律师以案说法:

“三清三拆”工作是我国农村环境整治的基础,是乡村振兴的第一场硬战。开展三清三拆”工作,旨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分梯度、分类型创建干净整洁乡村、美丽宜居乡村、精品特色乡村。

据北京某律师对该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故意毁坏财产罪是不是属于单位犯罪,主要看犯罪的主体是不是单位,例如单位进行强拆时,非法毁坏被拆迁人房屋的,就是属于单位犯罪。

拆除中垌供销社田头坡购销站一案是由中垌镇政府和东京塘村委会主导,茶园村执行。作为茶园村村长的张某生在执行拆除工作是在履行上级部门东京塘村委会的工作指示,从职责而言毫无过错,若有违法行为,也属单位犯罪行为,不应只处罚村小组个人了事,上级部门负责人也应一同追责才公平,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于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法网粤西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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