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广东纪委监委对湛江中院制作的“中国最荒唐阴阳判决书”展开调查

法制在线 2022年9月20日23: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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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若不公,正义即沦陷。司法若腐败,法律则蒙耻。

2018年年初,广东徐闻县籍民营企业家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7)粤082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中对李景欣违法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裁定,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景欣是被上诉人之一。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4月23日做出了终审判决。案号:(2018)粤08民终442号。

2018年5月,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收到了湛江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8民终442号纸质版判决书。判决书最后部分是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一字不漏照搬如下——

      “综上所述,涉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方式均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何志才和海安公司(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恳请广东纪委监委对湛江中院制作的“中国最荒唐阴阳判决书”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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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版判决内容

日历有阴阳之别,但绝对没人想到法律判决书居然也有阴阳两种。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等原因之外,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两年之后,上诉人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在网上意外发现,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湛江中院作出的案号为(2018)粤08民终442号判决书,法院对“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居然跟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的纸质版的完全相反:

       “综上所述,涉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不但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该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何志才和海安公司(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何志才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7)粤0825 民初 473 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李景欣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自行召集的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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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号的判决居然出现阴阳两种判决书,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内容一致,但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且判决书落款时间相差一个月(网络版显示判决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纸质版显示判决时间是2018年5月23日)。纸质版判决书裁定,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输了官司;网络版判决书裁定,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赢得官司。

如此荒唐的阴阳判决书,试问世上谁人曾见过?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8民终442号判决,无论是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还是上诉人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的纸质版的,显示该案的审判人员是一致的:审判长陈建业,审判员杜友裕、王瑾。

同一案号判决,为什么法院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和上诉人签收的纸质版判决书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完全相反呢?受权力干预?被金钱操控?抑或其他原因呢?

查询到阴阳判决书后,上诉人曾带着满腔疑问和怒火去找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和主审法官讨说法。但他们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三缄其口。

法律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公布,是极其严肃和严谨的。湛江中院的一些人却把它当成了儿戏,制作并公布了中国史上最荒唐的阴阳判决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候志远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5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湛江中院的行为完全违反了这一规定,办案法官要对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原本一致性负责。本案办案法官涉嫌渎职。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在互联网上的(2018)粤08民终442号判决书,目前已经全部撤下。但上诉人(何志才和海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对两份阴阳裁决书进行了公证处理。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

      阴阳判决书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肮脏交易呢?我们恳请广东省纪委监委对此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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