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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标题:----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人员被指配合陈X路伪造证据篡改卷宗
中国社会新闻社讯(艾森新闻网www.isen.xin首席记者萧晓)近日,湛江市廉江李x苹向本社反映,原夫陈x路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涉嫌串通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人员篡改卷宗相关证据、伪造证据,欲独吞夫妻共有财产。陈x路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企图再以篡改的证据、伪造的材料提起上诉,以便在二审中达到其不法目的。
廉江市民政局档案显示结婚日期为:1985年3月25日
相关资料显示,李x苹、陈x路于1985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同日双方以廉江县京华贸易公司名义与广东省廉江县石城信用合作社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购买坐落于廉江市廉城东街154号的平房一栋,并于1988年拆除重建成六层、面积751.82平方米的楼房一栋(以下称“案涉房屋”)。1998年12月23日,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1998)霞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内容:一、原告李萍与被告陈路双方自愿离婚。二、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因当时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民事调解书》也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2010年2月20日2人登记复婚,2011年3月7日再协议离婚,此时,案涉房屋仍然属于查封状态,此次离婚协议中仍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1999)廉法执字第2345之四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案涉房屋查封。至此,案涉房屋具备了分割条件。
由于对案涉房屋分割问题协商未果,李x苹向廉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陈x路要求分割案涉房屋【案号为(2020)粤0881民初4859号】。经一审法院查明,1985年3月25日李x苹与陈x路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同日,京华公司与石城信用签订协议,京华公司受让154号砖木结构平房。1985年7月10日,京华公司以其名义报建拆旧建新。1988年京华公司和车板镇政府分别出具证明,证实涉案154号楼房是陈x路出资所建,产权为陈x路所有,其持上述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的规定,法院确认:涉案154号房地产是李x苹、陈x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共同财产。
诉讼当中,陈x路涉嫌勾结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伪造证据、篡改卷宗档案
陈路在(2020)粤0881民初4859号案中,于2020年12月16日首次向法庭提交证据,其中便有陈x路伪造的两份证据。首先是《事诉状》复印件,该《事诉状》上全部内容及落款签名均非李x苹本人所写;其次是《结婚证》复印件,陈x路将结婚证上日期“85年3月25日”篡改为“85年3月28日”。由于陈x路当庭未提供前述两份伪造证据的原件,经办法官释明可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申请调取(1998)霞民初字第785号案件的卷宗档案核实情况。
陈x路伪造1998年的《离婚协议书》。该伪造的文件现存于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右角页码由“10”改为“11”,未与其他材料一起装订,单独放在其他已装订的材料之外。李x苹指该伪造的文件在(1998)霞民初字第785号原始案卷中并不存在。
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中陈x路伪造的《离婚协议书》,“李萍”处的签名并非李x苹本人所签,指印经司法鉴定并非李x苹本人的指印。
2020年12月21日8:30,李x苹前往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申请阅卷,在有身份证及公安机关证明的情况下,但档案室工作人员仍要求其必须出示户口本原件才让李x苹调阅案卷,其不得已离开法院取户口本,离开时见到陈x路正进入法院档案室。李x苹约10点左右重新回到档案室,待档案室工作人员将卷宗交给李x苹时,发现该卷宗档案明显存在多处伪造篡改的痕迹。其一,卷宗内《离婚协议书》未装订在卷宗内,是单独放在卷宗外,该份《离婚协议书》在(1998)霞民初字第785号原始案卷中并不存在,李x苹未签署过该份《离婚协议书》。该份伪造的《离婚协议书》落款签名“李萍”不是李x苹本人所写,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对“李萍”签名处所按指纹与其十个手指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确定《离婚协议书》落款处“李萍”签名上所按指纹与李x苹本人指纹不符(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穗司鉴214401000714900108《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二,卷宗内《事诉状》未装订在卷宗内,是单独放在卷宗外的,且内容与陈x路2020年12月16日向法庭提交的《事诉状》复印件的内容存在多处不一致。《事诉状》右上角的“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印章油墨未干,是刚盖上去的。《事诉状》中原告人信息一栏“电话:2214711”以及正文结尾处“同意协议离婚不需15天答辩。陈x路1998年12月23日”笔迹颜色与正文内容的笔迹颜色不同,且油墨未干。李x苹当即质问档案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神情慌张承认未干的笔迹是陈x路刚才阅卷时写上去的;其三,卷宗内《结婚证》原件所载日期原本应为“85年3月25日”,但被篡改为“1985年3月28日”,陈x路又将《结婚证》原件上的“1985”用水沾湿抠除。陈x路2020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合照,但卷宗内《结婚证》却贴有合照,照片张贴位置较高,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廉江县车板区公所”印章并无骑缝盖在合照上。经本人辨认,确定该照片是原计生证上的照片,被陈路撕下来贴在了《结婚证》上。
李x苹指认陈x路篡改的结婚证,日期篡改为3月28日,照片张贴位置较高,明显不符合常理, “廉江县车板区公所”印章并无骑缝盖在合照上。该篡改过的结婚证现存于霞山区人民法院档案室。
此外,陈x路还伪造了廉江县车板镇政府《证明》,该《证明》在(1998)霞民初字第785号卷宗中本不存在。
李x苹认为上述伪造、篡改的《事诉状》、《离婚协议》均由档案室工作人员为其重新编排卷宗目录、页码后装订成册,存在(1998)霞民初字第785号案卷宗里。经比对,卷宗内多份法院送达回证是使用新版本倒签日期,明显是法院内部人员提供盖有法院印章的格式文本供陈x路篡改、伪造证据。
李X苹证实,其在婚姻存续期间,陈路曾于2010年3月30日伪造中纪委巡视组工作证,冒充中纪委人员到廉江市纪委找纪委书记办事,被当场识破并被拘留十五天。
鉴于发现卷宗中存在大量伪造篡改证据,当事人希望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对法院档案室参与伪造、篡改证据的违法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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